6163银河国际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2+1教学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岗位能力、提高学生职业素质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实现学校教学与企业之间的无缝接轨的最佳途径,有利于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提高质量,促进就业。
第二条 顶岗实习不是就业,实习期间,前五个月是实习,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奖励但不享受工资;后五个月是顶岗,享受正式员工的工资;取得毕业证后可享受社保。在校学生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的实习,完成规定时间和任务,获得合格以上实习成绩后方能毕业。凡中途退出实习或实习评定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实习,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毕业,只有合格毕业生学校才负责推荐就业。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对于提升学生技能水平,拓展知识面,提高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校外顶岗实习,可以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了解专业和生产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技能,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提升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校外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实行实习过程管理分部责任制。就业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的前期联系、学生安排和协调、统筹、实习工作规划、校外实习日常管理工作、管理老师的考核、检查评估;学生科负责学生实习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二章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推荐工作规范
校外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基本完成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基本技能训练、考级后,到相关单位进行的专业岗位实习。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在校长室和分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的实习的推荐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习规章。为进一步明确我校校外实习实训安排、推荐的工作程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五条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单位的确定,原则上先由就业指导办公室上报相关企业情况,经校长室考察批准后,该企业方能成为我校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凡决定成为学校校外顶岗实习单位的企业,由学校与实习企业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实行,原则上为期一学年(10个月)。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安排实习的班级,需经学校校长室批准后,就业指导办公室方予以安排实习,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或擅自终止实习。
第七条 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将在各专业基本完成校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及时组织进行校外实习意向调查和统计,填写《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意向表》。学校按照意向表安排实习单位和岗位。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调换实习单位,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和实习单位同意。
第八条 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表》,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将根据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质量、技能水平、所获学分等综合因素,择优推荐实习单位,充分体现学习效果好与差不一样,学习质量高与低不一样。
第九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换实习单位,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前两周到校申明理由,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班主任、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意后,填写《学生终止顶岗实习、调换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方可调换。学生调换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或家长)自找实习单位,经接收实习单位签署接收函,学生及家长到学校办理自主实习单位申请手续后,方可调换实习单位。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缓为其推荐实习:
1、受学校纪律处分未撤消者或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2、实习前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三十课时,或经常违纪且屡教不改者;
3、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实习工作或不宜参加实习工作,实习单位拒绝接收者;
4、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学分未达到应获学分60%及以上;校内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者;相关专业未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者(含未通过)。
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推荐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终止实习或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不再推荐安排实习单位,被辞退学生必须及时到校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将依据《学生校外实习学分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凡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招生就业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并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部分家里有能力安排实习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实习单位,但必须符合《关于2014届学生校顶岗实习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学生自主安排实习协议书》并提交自找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分部批准备案,才能离校实习,学生在自找单位实习期间,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三条 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含调换单位自找的),学校将安排专职实习管理老师进行实习的管理。凡发现不在实习接收单位实习者,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不予核定实习学分,其学籍将依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凡因故未能及时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技能训练及其他活动,或到学校指定的单位、部门实习,不得擅自滞留在家。凡不服从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安排又无实习单位落实的学生,其滞留期按旷课处理(每天六节课),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参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程、劳动纪律、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他人,服从安排,虚心求教,勤于训练,团结互助,安全生产,努力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认真填写实习日志,按时向实习管理老师汇报实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实习指导老师汇报。学期实习结束后,及时认真完成实习鉴定,同时应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完成毕业的相关手续,准时回校参加有关集体活动。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按要求跟踪实习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处置学生偶发事件,加强家校联系,实现共同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期满后,需及时上交《实习日志》和《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且实习单位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学分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管理,严肃学校学分管理制度,特增加制订本条例。
第一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无论是经学校安排还是自找实习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情形才能拿满学期实习学分(实习期总学分60分):
1、对于学校推荐或自找的对口实习岗位,学生原则上必须坚持将实习延续到毕业,并按时交纳阶段及毕业实习鉴定,考核等第在及格以上。
2、若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实习单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学生先与班主任、就业指导办公室沟通并征得变更实习单位同意后,填写办理《学生终止顶岗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
(2)根据实习单位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段提前向原实习单位递交辞职申请。
(3)申请辞职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
(4)原实习单位出具阶段实习鉴定。
(5)家长及学生到校将原实习单位阶段实习小结交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自主安排实习单位相关手续。
3、学生因病在家休养,病假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且向分部提交县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病假证明。
4、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调换实习单位,但实习总时间累计不低于总实习时间的90%。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扣除学生相应实习学分。
1、学生在调换实习单位期间,在家休息时间一周以上者,以每休息一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2、对于自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实习阶段未能按时找到实习单位,以每拖延一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3、对于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实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原实习单位的,学校将扣除5个学分。
4、实习学生,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而又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者,学校将扣除10个学分。
5、对于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被企业辞退开除者,学校将扣除10个学分。
6、对于未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实习学生,每拖延一个月扣除2个学分。
7、对于未能按时交纳实习鉴定者,每拖延一个月扣除2个学分(不满一月以一个月计算)。
8、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学期实习学分一半以上,直至完全扣除学期实习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给予学分奖励。
1、年终受到用人单位表彰学校奖励4个学分。
2、在企业实习期间,出现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行为,且受到良好社会效应的,奖励8个学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需拿满实习总学分的90%,方能如期正常毕业。凡实习不合格,必须重新实习。实习合格者,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